本報訊 自2005年10月1日起,《青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正式施行,這將有效遏制在消費領域因合同問題而引起的投訴和糾紛。工商部門有關人士提醒消費者,買東西尤其是大宗物品不要忘記簽合同,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記者近日從重慶南路工商所了解到
一宗消費糾紛,一名消費者今年2月份在四方區長沙路一家“4S”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某品牌的經濟型微型面包車,汽車的內部、外觀根據使用和需要做了汽車裝飾裝潢和簡單改造,因此高出了基本型的同品牌汽車3000余元,后來使用了幾個月后,消費者經咨詢廠家發現,廠家并沒有明確規定進行改裝之后的價格,而經銷商對同品牌、同型號和性能的汽車簡單改造后就擅自提高價格,這屬于消費欺詐行為,因此投訴到工商所,但卻又提供不出正式的合同文本,而商家卻認為是消費者理解有誤,雙方各執一詞。
經工商人員了解,雙方買賣汽車時并未簽訂正式的買車合同,只是簽訂了較為簡單的意向書,具體買賣條款和約定不是十分明確,因此給調解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工商人員告訴記者,發生這種糾紛主要有幾方面原因:首先隨著汽車交易成為人們越來越關注的熱點,隨之發生的爭議和矛盾也越來越多,而面對日益紛雜的汽車交易市場,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卻明顯不足;其次以前汽車買賣市場缺乏規范的格式合同,不同的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五花八門,良莠不齊,既不規范又不完整,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這給以后的汽車交易調解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第三是汽車經營企業現在雖然大都是“4S”店,消費者認為品牌、經營信得過,但是由于汽車消費市場還并未完全規范成熟,大多數店打著“4S”店的旗號,但是經營和服務不一定配套,給消費者造成了一定的誤導。
執法人員提醒消費者,《青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已經開始正式施行。這是我市第一部關于合同監管的政府規章,也是全省首部關于格式條款監管的地方性政府規章,對于規范格式條款合同,制止不公平格式條款,有效保護合同當事人特別是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消費者一定要用好這個武器,在購買汽車等大宗物品時,一定要與出賣人簽訂《青島市機動車買賣合同》,讀懂弄清《青島市機動車買賣合同協議條款》的具體內容,提高合同維權意識。
與此同時,工商部門表示,將會緊盯汽車消費熱點,著眼以往在處理汽車消費投訴中合同不規范、責任不明確的難點,突出汽車消費合同格式條款的重點,強化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管,加強引導汽車銷售行業自律,進一步規范汽車銷售市場,為消費者維權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李曉寒 王巖 董恒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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