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歲末,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記者日前發現不少農民工因找錯“對象”登錯“門”,而導致維權受阻。昨天,蓬萊市勞動監察大隊的劉松臣指出:農民工維權要防止陷入誤區。下面這幾種關系要與勞動關系區別開。
勞務關系
今年8月,外來務工人員劉某在一家私人機械加
工廠內務工,上個月雙方因工資問題發生糾紛,于是劉某到勞動部門投訴。經查,該私人機械加工廠不具備合法用工手續,劉某與工廠是勞務關系,不在勞動部門受理的范圍內。
點評: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種社會關系,而勞務關系則是當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而發生的民事關系(即雇主和雇工的關系)。勞務關系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嘗”的原則,它受民法調整。
勞務派遣
今年蓬萊市某連鎖企業員工向勞動部門投訴,稱該企業違規收取押金。當勞動部門對此進行調查后得知,該企業員工均由設在外地的總部派遣。員工理應在勞務派遣機構的營業執照所在地投訴該勞務派遣機構。
點評: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根據用人單位需要,提供其所需人員并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勞務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是勞務協作關系,與被派遣人員是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與被派遣人員是使用與被使用關系。勞動投訴對象為勞務派遣機構,如果其在外地,應由當地勞動部門受理。
承包關系
今年3月,張某跟隨徐某來到我市某建筑勞務公司在我市承包的建筑工地從事木工工作。此前,徐某與勞務公司簽有“承包協議”,分包部分項目。今年9月,張某在工地工作時受傷,而此時徐某不但不為張某提供相關醫療及生活費用,也不為張某申報工傷。張某到勞動部門投訴徐某,而勞動部門則認定勞務公司應承擔張某受傷的責任。
點評: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張某受傷的責任應由具備主體資格的勞務公司承擔。
(通訊員 唐浩 楊浩)
責任編輯: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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