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農村戶口標準,我兒子只能獲得傷殘賠償4000多元,如果按照城市戶口賠償,至少可以獲得1.5萬元,僅僅因為我們是農村戶口,享受的法律權利就要比城里人低嗎?”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打工的農民工肖天來近來為孩子的傷殘賠償很煩惱。因為戶口差異,他可能面臨兩種差別很大的賠償結果。
現年39歲的肖天來12年前從湖北農村來到烏魯木齊市打工,并將5歲的兒子送到了一家托兒所。今年6月27日,孩子在托兒所上戶外活動課時,被另外一個孩子從滑梯上推下并摔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因為傷殘賠償問題,肖天來作為原告監護人將托兒所和推兒子的小朋友告上了法庭。
11月23日,在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法院,雙方就賠償金額所運用的標準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被告律師認為:“肖天來的兒子戶口所在地在湖北農村,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按照被告的算法,自治區2004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2245元,按此標準推算的殘疾賠償金額為4490元。
原告的律師認為:“肖天來和兒子雖然戶口在農村,但一直生活在城市,案件發生地在城市,按照法律解釋應當適用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按原告律師的算法,自治區2004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為7503元,按照此標準推算的殘疾賠償金額為15006元。
肖天來說:“同樣是生活在城市中,農民工孩子和城市孩子享受的傷殘賠償標準會不一樣呢?”
法院未當庭宣判。 趙宇清 本報記者 李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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