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光大銀行深圳分行(下稱“光大深圳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監會等九家單位呈送緊急報告,指稱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下稱“岳陽云溪區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審判程序,以先予執行為借口查封并拍賣了該行貸款的抵押物,侵害了該行的合法權益。
光大深
圳分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貸款抵押物的喪失,造成的國有金融資產損失約在1300萬~1400萬元之間。目前,該行已經分別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監會、中國光大銀行總行、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高院在內的九家單位致函,希望能夠緊急制止岳陽云溪區法院的不當執法行為。
抵押貸款6000萬元
光大深圳分行資產保全部等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可以令人弄清整個事件大致的來龍去脈。
2003年9月28日,光大深圳分行與深圳市新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新港公司”)簽訂了人民幣6000萬元貸款《綜合授信協議》和《最高額抵押合同》,抵押物為位于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的教育科技大廈塔樓第04層、15層、16層、28層及裙樓03層等新港公司擁有的房產,并根據法律規定在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辦理了他項權利抵押登記。
2004年8月27日,光大深圳分行根據雙方簽訂的在有效期內的上述協議及合同,對新港公司敘做人民幣6000萬元授信業務,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后,由于新港公司并沒有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因此光大深圳分行并沒有解除抵押登記,仍是上述房產的合法抵押權人。
拍賣風波
新港公司與岳陽興長(行情 點評
資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岳陽興長”)發生了標的為人民幣1000萬元的出資糾紛,岳陽云溪區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5年7月18日、19日和8月23日三次到光大深圳分行調查取證。光大深圳分行風險管理部員工稱,在取證過程中,岳陽云溪區法院的辦案人員曾要求銀行方面出具新港公司已還清貸款的證明,因與事實不符遭銀行拒絕。后辦案人員意圖拿走銀行檔案內的文件,被銀行方面制止,辦案人員聲稱要拘留該行的經辦人員。
在此后,岳陽云溪區法院未再與光大深圳分行有任何接觸。至2005年11月2日,光大深圳分行突然從貸款抵押物教育科技大廈塔樓第16層房產的現承租人深圳市中泰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處獲悉,自己的貸款抵押物教育科技大廈塔樓第16層房產已被拍賣。
隨后,光大深圳分行才逐步了解到這期間發生的諸多事件。2005年8月30日,在未經依法審理光大深圳分行的抵押行為是否合法有效、也未事先通知該行的情況下,岳陽云溪區法院以先予執行為借口查封并委托深圳市公平拍賣有限公司拍賣上述貸款抵押物中的第16層房產。9月30日,面積為1409.58平方米的該房產以
10416796元拍賣成交。
同日,岳陽云溪區法院向深圳市房產登記中心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注銷光大深圳分行對該房產的抵押權,并將產權過戶到買受人(兩名自然人)名下。此后,在抵押物尚有重大疑義的情況下,岳陽云溪區法院未將上述拍賣款予以提存,而是將款項劃至岳陽興長賬戶。
先行執行
在得知貸款抵押物被拍賣的當日(11月2日),光大深圳分行資產保全部工作人員緊急聯系岳陽云溪區法院,詢問為何在沒有任何通告的情況下拍賣該行的貸款抵押物。承辦法官稱,光大深圳分行已出具了還清貸款的證明。光大深圳分行方面要求核實詳細情況,但承辦法官稱在參加培訓,11月15日之前不能與該行派去的人員溝通。光大深圳分行要求安排其他法官予以接待,以便提交執行異議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也遭對方拒絕。
11月3日,光大深圳分行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岳陽云溪區法院提出了緊急書面《執行異議》,并查實對方在11月6日已收悉。但在對《執行異議》不經合議、不給書面回復的情況下,承辦法官11月10日現身深圳房地產管理部門并提交了上述抵押房產強制解除抵押登記和更名過戶手續。據了解,11月15日,深圳規劃國土局已經注銷了光大深圳分行的抵押權利,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
此后,光大深圳分行又與岳陽云溪區法院的承辦法官聯系交涉,但承辦法官聲稱該行與該房產無任何權益關系,拒絕與該行工作人員見面。無奈,11月18日,光大深圳分行致函岳陽中院,申請緊急制止房產過戶及將拍賣款予以提存。在光大深圳分行的要求和岳陽中院的介入下,11月23日,岳陽云溪區法院才向光大深圳分行下達了裁定書。光大深圳分行表示,這份裁定書也是該行收到的唯一來自于岳陽云溪區法院的書面文件。
而此次,岳陽云溪區法院在裁定書中卻稱,光大深圳分行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未提供借款主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從合同即不存在。即抵押物的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存在。故光大深圳分行對拍賣物無抵押權,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光大深圳分行稱,之前及在11月3日提交緊急書面《執行異議》時,該行均提交了有關借款合同。
光大深圳分行資產保全部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此案在執行過程中,岳陽云溪區法院的辦案依據曾多次改變。最先,該院是以先予執行為借口查封并拍賣貸款的抵押物,盡管新港公司與岳陽興長的出資糾紛案根本不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而該行事后才拿到的岳陽云溪區法院在10月31日下達的民事裁定書中,拍賣的理由變更為抵押物設定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清償完畢。在11月23日,光大深圳分行拿到的民事裁定書中,岳陽云溪區法院辦案依據卻再次變為該行未向法院提供借款主合同。
更有意味的是,在早已將拍賣款項劃付給岳陽興長后的11月20日,新港公司與岳陽興長的出資糾紛案才一審開庭審理,且至今尚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