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劉老太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因自己年紀大了,房子的所有手續一直由兒子小海代為保管。 1995年,小海以母親的名義將房子賣給了老吳,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老吳交付房款后,小海將房產證和母親的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他。 在小海與老吳簽訂
合同前,兩人曾找來兩位鄰居作為證人,其中一人還曾親口告訴劉老太其兒子賣房子的事,劉老太說房子的事已委托給兒子。 買到房子后,老吳就搬進去居住。而吳老太也一直與兒子小海住在一起。 今年6月,老吳的兒子小吳找到劉老太,想要辦理過戶手續,被劉老太拒絕。她還要求老吳一家搬出此房,因老吳不搬,她就將他告上法院,要求房子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海一直保管著這套房子的相關手續,在賣房時,他提供了房產證及母親的身份證復印件,劉老太也知道賣房事宜,因此,可以認定小海將房賣給老吳一事是經過劉老太同意的。 而老吳已在此房中居住、使用達十年之久,而劉老太也一直與小海居住在一起,可以說明其母子關系是好的。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劉老太的訴訟請求。 ■編者 本案中,老吳一直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近幾年來房屋的價格大幅上漲,劉老太后悔當初房子價格賣得低,便想用此辦法再將房子“要”回來。在此提醒各位讀者,在買賣房屋時,一定要辦理好各種相關手續,以免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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