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北京奧運吉祥物“福娃”的亮相,我市不少企業看到“福娃”所蘊涵的巨大商機,來到工商管理部門要求用“福娃”作為企業的名稱字號,但申請都被工商受理人員駁回。
據市北區工商分局企業注冊科的顏秀季同志介紹,“福娃”屬于奧運吉祥物名稱,是國家明令禁用的字號。“福娃”的知識產權人和相
關權利人屬于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和經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根據2001年11月1日起實行的《北京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應當經組委會或者國際奧委會授權的機構批準、授權后方可使用。
工商部門提醒企業和個人,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的內容和文字;《北京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禁止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辨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新聞網記者
李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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