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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10天,陳女士的愛車兩次被劃。雷林攝 | 法律界人士:有償停車,保管人應承擔損害責任
昨天早晨,陳女士發現自
家轎車又被人惡意劃傷,上周她才把車修復一新,沒想到又遭此橫禍。“我每個月都交40元停車費,物業卻對此不負責任,那我交這錢有什么用?”昨日,陳女士向記者反映這件困擾她的事。
■業主傷心
愛車連續被“破相”
陳女士是市北區“陽光地帶”小區的業主。11月4日,她的車在小區停車位被利器惡意劃傷,同時遭遇黑手的還有小區其他四位業主,后陳女士自己掏錢將車修復。不料,昨晨,轎車又一次被人用利器劃出一條深槽,忍無可忍的陳女士找物業公司要求給個說法。“每月按時交納停車費,為什么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她的40元停車費是“陽光地帶”物業從去年10月開始收取的。當時物業人員曾對她許諾,買了固定停車位,車出現問題物業會負責任。“我就是因為聽信了這句話,才買了固定車位,可現在車出了問題,物業卻不承認當初的承諾,辯稱泊位費不是看車費,百般推托。”陳女士說,她期待物業公司給業主一個公正答復,更期待物業公司能夠保障給全體業主一個安全的居住環境。
■物業托辭
泊位費不是看車費
昨日,記者與“陽光地帶”物業公司取得聯系,一周姓管理員說,“40元的泊車費,就是給車子留一個地方好存放,并不是車輛保管費,所以物業不應該負責。”當記者詢問小區內是否有保安措施時,該管理員答,小區內每天有保安值班,每半小時巡查一次,而且每次巡查結果都有記錄,從電腦上可以顯示。至于陳女士的車被劃一事,保安都說沒有看到,如果看到一定會制止。周管理員最后說,她對陳女士表示同情,但仍堅持物業沒有責任,不過她表示可向上級匯報此事,盡快給陳女士一個答復。
■律師說法
有償停車應該負責
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的胡泉基律師認為,從《合同法》規定來看,小區有償停車屬于保管合同的一種,應當適用《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與陳女士形成了保管合同,車主履行了支付保管費的義務。物業公司在收取了保管費后,有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另外,收取的該服務費又是獨立于每年所交的物業費,在雙方沒有其他書面證明的情況下,只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的是保管合同而不是租賃合同。因此,車輛受損,物業公司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記者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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