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出和諧便民解紛爭
———嶗山區人民法院探索加強民事案件調解紀實
編者按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調解,日益成為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有效實現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重要手段。調解在民事審判中具有解決糾紛效率高、利于減少當事
人的訴累、促進當事人之間和睦相處、解決執行難等功用。嶗山區人民法院今年以來在這方面探索推出了一系列新舉措,取得了突出成效,真正使調解成為民事案件結案的主要方式。
今年1至10月份,嶗山區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民事案件2068件,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942件、經協調當事人撤訴的438件,兩項合計調撤率達到近七成,比去年同期提高了十多個百分點。這是該法院積極創新調解方法、強化調解手段多樣化、加大審判流程各環節調解力度所帶來的明顯成效。
嶗山區人民法院著眼于將“司法為民”宗旨和“公正與效率”主題相融,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確立了“以調為主,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審判原則。調解出和諧、調解出能力,已成為全院法官的共識。目前,從立案、庭前準備、庭審直至宣判前的各個訴訟環節,只要當事人有調解意愿、案件存在調解的可能,法官都全力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從中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該法院探索實施的調解新舉主要包括:
———改革設立便民調裁處,提高調解效率。便民調裁處按照簡易程序,處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及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同時到法院要求調處的案件;在調解工作運行中,本著“善待每位當事人,視當事人如親人”,爭取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并承諾案件在30日內調解結案。這一便民調裁處設立半年來,已受理案件195起、結案195起,其中調解127起、裁定撤訴68起。從中顯現出,便民調裁處的設立,使案件的審理實現了難簡分流,提高了審判效率,方便了群眾訴訟,能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手段多樣化,形成調解合力。嶗山區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識到,有的案件的調解,除需要發揮法院自身作用外,還需要充分調動基層組織、當事人親屬等社會力量協助調解,形成合力。如該法院審理的當事人相鄰權糾紛一案,原、被告系前后鄰居,被告經常在原告房屋東側的胡同(系原告一家進出家門的惟一胡同)內堆放垃圾,并在胡同內設置了電視機信號架等,同時還將自家的排水溝改挖在了胡同的中央。原告認為被告的這些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將被告起訴到了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審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多次到現場查看并耐心細致的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還通過村委會幫助進行協調,幾次在現場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不懈的努力,兩家終于達成了協議,即被告從其房屋屋基處向外量出15厘米作排水溝用,原、被告各自的排水溝各自清理。這樣,一起原本矛盾較大的鄰里糾紛被圓滿地解決了。
———找出案件雙方利益最佳結合點,在審判效果上爭取雙贏。該法院法官在辦案中注意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勸導雙方當事人互讓互諒、摒棄前嫌、握手言和。如該法院審理青島某制藥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山東某醫藥集團公司買賣藥品合同欠款糾紛一案,被告方擔心法院搞地方保護主義,抵觸情緒嚴重,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一審裁定駁回后,經過辦案人做工作,被告同意與原告協商解決此案。協商過程中,被告提出有部分貨因為包裝破碎要退回,如果不退貨,將會給被告方造成巨大的損失。于是在辦案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在扣除了退貨部分的基礎上,進行了對賬。對賬后,辦案法官又對雙方進行了中肯的調解,提出了可最低限度減少雙方損失的調解意見,終使雙方愉快接受了調解意見并達成協議,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庫存退貨,被告一次性把欠款付給原告,雙方都表示愿意繼續開展業務關系。
———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賠償部分和審判監督案件,也注重以調解方式結案。今年以來,該法院共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32件,其中調解27件,調解率為84%,收到了良好效果。另外,針對再審案件中當事人間矛盾沖突較大的實際情況,嶗山法院對再審案件的審理,也更加注重發揮調解的作用,今年1至10月份共審理再審案件15件、調撤率近三成。
———總結調解規律,確定以調解方式結案的重點案件類型。該法院明確規定,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侵犯人格權糾紛案件、企業破產改制引發的群體性訴訟案件、農村土地和企業承包糾紛案件、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等,要特別注重調解,以更有利于當事人間和諧相處、維護社會穩定。如該法院受理青島某商業有限公司的債權人群體訴訟案件后,迅速成立了案件立審領導小組,從立案、訴訟保全到審理依法快速辦理。民二庭緊急辦理訴訟保全、追加被告人、迅速辦理送達、排期開庭等事宜,全力做好當事人安撫和調解工作,節假日加班加點辦理財產異地扣押,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這一涉及上百人、標的2000余萬元的群體訴訟案件,基本以調解方式結案。
———完善隊伍建設機制,提高法官訴訟調解能力。嶗山區人民法院把提高調解能力作為增強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方面,不斷加強法官的教育和業務培訓。該法院開展了“做嚴謹法官、辦精品案件、樹公信形象”等活動,促進全院干警進一步樹立起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努力提高調解能力和水平;定期組織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指導;還完善促進調解的考核機制,每月按調解結案成績評選和張榜公布“調解能手”,進一步激發了法官們做好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本報記者本報通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