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辦發[2005]1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風尚,褒獎為青島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優秀人才,激勵其多出和快出優秀成果,根據《中共
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青發[2004]1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突出貢獻人才,是指為青島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優秀人才。
第三條青島市突出貢獻人才獎勵是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在青島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最高人才獎項。
第四條突出貢獻人才獎勵堅持民主公開、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優中拔尖、寧缺毋濫的評獎原則,不受學歷、職稱、資歷、身份、地域限制。
第五條突出貢獻人才獎勵每年進行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一般不超過10人。其中,“青島市突出貢獻人才功勛獎”不超過1人,年度內若無符合條件的人選,可以空缺;“青島市突出貢獻人才獎”不超過9人。按照一定比例差額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獲獎人員。
第六條獲獎人員原則上五年內不重復獲得同一獎勵,五年后沒有新成就也不能重復獲獎。
第七條突出貢獻人才獎勵根據青島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需求,對每年度重點獎勵的行業和專業領域實施動態公告。
第二章適用范圍和條件
第八條凡在青島地區或代表青島市獲得突出業績,為青島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優秀人才均可受獎。
第九條申報獎勵者必須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崇尚科學,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領域,承擔國家級研究項目,研究成果具有顯著的科學價值、經濟價值和實踐價值,獲得國際學術大獎或國家自然科學獎,為青島科學技術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社會科學及交叉科學領域,承擔國家級研究課題,研究成果對發展新型學科、推進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決青島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的科學理論和實踐措施,并獲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研制開發和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資源新發現、消除環境污染、提高資源利用率等)工作中,有獨特的發明創造、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并處于國內領先地位,經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四)在重點產業、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關和企業技術改造,以及引進、消化、吸收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和原材料國產化過程中,創造性地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五)在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中,運用現代管理知識,通過改革創新,單位管理水平及綜合經濟社會效益達到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的。
(六)在教育、體育、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方面業績卓越,獲得國家級表彰,在國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發展青島市先進文化作出突出貢獻,為青島市贏得重大榮譽的。
(七)在崗位職業技能操作中,技術高超、技藝精湛,代表青島市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崗位技能大賽取得優異成績,擁有社會公認的絕招絕技,并取得突出經濟社會實效的。
第三章獎勵等級及獎項設置
第十條獎勵等級:
(一)“青島市突出貢獻人才功勛獎”,頒發證書,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二)“青島市突出貢獻人才獎”,頒發證書,獎勵人民幣20萬元。
第十一條突出貢獻人才獎勵記入獲獎者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實績依據。
第四章獎勵組織及程序
第十二條突出貢獻人才獎勵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程序是:
(一)通過新聞媒體,面向社會廣泛宣傳突出貢獻人才獎勵的政策、標準、條件和工作方法步驟;
(二)由單位、學術團體、同行業專家或個人,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推薦或自薦,各主管部門按照評獎條件提出推薦名單,填報《青島市獎勵突出貢獻人才推薦表》并附推薦報告,一式三份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推薦上報的突出貢獻人才人選按以下程序組織評審:
(一)審核材料。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業或專業部門審查上報人選的材料。
(二)專業評審。成立以專家學者為主體的高資質專業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人選的行業和專業,分設若干專業評審組,對提出申請的人員進行專業評審。評審采用集中審閱材料、聽取申報人員答辯、集體審議和評委實名表決方式,按獲獎人員1:2的比例確定獲獎初步人選。
(三)組織考察。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察初步人選的政治表現、遵紀守法、成果業績、職業道德等方面情況。在此基礎上,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作為獲獎提名人選向社會進行業績公示。
(四)確定人選。通過社會公示的提名人選差額提交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獲獎人員。其他提名人選授予“青島市突出貢獻人才提名獎”,頒發證書。
第十四條評獎工作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確保評獎質量。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者,嚴肅處理,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五章獎金及分配
第十五條建立青島市人才獎勵專項資金,資金來源于市政府財政撥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資助及海內外友好人士的捐贈。獲獎人員的獎金由市人才獎勵專項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突出貢獻人才獎勵的獎金對在青島地區內獲得的同一項目的獎金不予重復頒發。
第十七條獲獎人有獎金支配權。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