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按照《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如果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18℃±2℃,廚房不低于10℃)即可索賠,但是應該怎樣確認供熱不達標的天數呢?”這是市民撥打早報“問暖熱線”82881515咨詢最為普通的問題。昨日,記者就此采訪了市供熱辦主任楊建里。
不達標天數不容抵賴
“這個問題的確是個敏感話題,去年就曾經出現過一家供熱企業,在安排技術人員入戶測溫不達標后,向市民承諾在收取今年冬天的供熱費時一并扣除。然而在前不久,這戶市民要求供熱企業扣除去年承諾的退費時,企業經辦人員卻只同意退一天的錢。他們的理由是:用戶只有那一天要求測溫了……為此引起了糾紛。”楊建里說,“按照新《供熱條例》規定: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于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
測溫需市民簽字生效
另據市政公用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市民發現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時,可直接撥打各供熱單位的服務熱線要求測溫,供熱單位應按照規定或約定時間入戶測溫,測溫記錄必須由雙方簽字認可。居民若對供熱單位的測溫工作有異議的,可以撥打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專門設立的測溫熱線電話83872782測量確定。居民對于供熱單位提供的服務不滿意時,可打市監督部門電話:青島市供熱辦公室85736974、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執法大隊82887110,也可打12319供熱服務熱線投訴。(潘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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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6℃退一半錢
《供熱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因用戶裝修、裝飾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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