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島城的冬季集中供熱收費已開始,有關供熱收費面積界定的糾紛再次顯現———按我市現有規定,如果房產證上未標明使用面積的,將按建筑面積的75%折算使用面積;但由于在多層或高層等不同結構的住宅中,并不供熱的公攤面積的比例不同,統一按75%的比例折算,有些不盡合理。另外,還有市民認為
,目前國家未設定公攤面積比例的限制,也容易讓開發商鉆空子。他們建議有關部門根據房屋的不同品質,設定公攤面積的比例范圍,為市民購房及維護自身權益提供參考。
不設限引發維權難
“我是黃金歲月小區的一名業主,現在房子的建筑面積為110平方米,而使用面積僅有73到75平方米,公攤比例高達35%左右。我們與開發商交涉,他們答復說35%的公攤屬國家規定范圍之內的,是合理的。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到哪里能討個說法呢?”昨天,一位市民給記者發來郵件,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公攤面積多少才合理?這是許多市民關心的問題,因為他們擔心開發商在公攤面積方面做手腳。“國家只規定了房屋面積的測量原則,但對具體的公攤比例沒有要求,根據每個項目的不同,這個比例也不一樣。”專業人士介紹說,目前我市從事房屋測繪的機構有十多家,他們多是接受開發商的委托后,對住宅進行測繪,確定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目前,測量時依據的是《房產測量規范》和2003年建設部的相關通知;這些規章規定了房屋測繪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原則,但一個樓盤的公攤比例應當是多少卻沒有明確的限制。
市民張先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他認為正是由于公攤面積的比例沒有設限,導致開發商為所欲為,購房者有時雖然認為公攤面積過大,但卻無法依法維權。
建議限定公攤率
“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房屋,在公攤方面設定一定的比例,將公攤面積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不少島城市民提出了這樣的建議,本報收到后已將建議轉往建設部信息中心。
據專業人士介紹,根據《房產測量規范》,共有建筑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共有建筑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筑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
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對普通購房者來說,很難了解上述各種建筑物的具體面積。有市民建議,應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高檔商品房等不同的住宅類型,來設定相應的公攤比例;這樣,購房者在選房時,心中才會有底。
購房合同應注明
“我們建議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這樣,房屋建成后如果出現差異,可以據此與開發商交涉。”昨天,市民田先生在給本報打來的電話中說,北京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希望青島的購房合同中也能夠體現。
田先生說,他在網上看到我市剛剛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注明公用分攤面積的數量,但在合同的附件中,卻沒有要求開發商單獨將共用部位及面積的構成明示。
從11月1日起,我市開始實行網上售房,記者在房源信息中發現,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開發商提供每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積信息,而且還要提供公攤面積信息;這樣,市民可提前了解公攤面積的情況,慎重選擇購買商品房。記者蘆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