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晚上回家突然發現自家沒電。開始,王先生以為是供電線路出了故障,并沒有深究,直到第二天早晨,王先生發現家中仍沒有來電,他敲開隔壁鄰居的房門詢問情況,卻發現鄰居家里一切正常。
王先生找到物業公司,物業答復是因為王先生拖欠電費和物業費,被停止供電。王先生準備交費時卻被告知,物業
公司已經解散了,不再擔任小區的管理職責,也就不再收取電費,讓王先生找剛剛成立的臨時籌備委員會解決。王先生找到業主委員會臨時籌委會,籌委會告訴王先生,小區電表箱的鑰匙還在原先的物業公司手里,物業公司沒交出鑰匙,他們也就無法給王先生家通電。
想交錢交不上,交不上電費就通不了電,通不了電王先生一家晚上就只能靠著蠟燭照明了。眼看著已經停了3天的電,這讓王先生很是著急。于是,他找到嶗山區物業辦,在物業辦工作人員的協調下,王先生家才終于恢復了供電。
各方說法
業主:管理混亂拒絕交費 王先生告訴記者,他家雖然在我市東部一高檔住宅小區,但小區物業管理比較混亂。剛入住時,因家中裝修購買了一些裝修用的板材放在門口,第二天卻發現少了不少,后來發現是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借用”了。王先生說,由于物業公司未按約定履行職責,小區保安時有脫崗情況發生,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是有些業主開始拒交物業費。 物業:停電之前已通知 小區原先物業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給王先生家斷電前,物業公司已經貼了告示,不交電費就會被斷電。這名工作人員同時告訴記者,王先生和小區部分業主對原先的物業公司一直存有偏見,由于部分業主拖欠物業費,使得物業公司難以維持下去,最終只能選擇退出。
律師觀點
物業無權擅自斷電
鐘聲法律服務所郭律師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規定程序停止供電。 由此可見,中止供電的權利僅在供電企業,而且供電企業也不得隨意中止供電,可見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斷電的。如果由于物業公司斷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通過法律手段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宋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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