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中獎都會令人欣喜若狂,南通海門市的沈先生也體驗到了這種喜悅,他在一次有獎知識競答中獲得特等獎5萬元的獎項。但他喜悅之后轉而是氣憤,主辦者告知如果要領取這個獎項,他就必須購買該房產公司150萬元的別墅……近日,在海門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房產公司自愿拿出2.5萬元獎金給沈先生。
據了解,今年5月,海門市某知名房產公司以答謝廣大消費者對其公司的支持和厚愛為由,舉辦有獎知識競賽活動,并向海門市公證處申請派公證員對該活動進行了全程公證。沈先生從海門當地某報紙上看到有關該公司舉行有獎競猜知識競賽的活動,進行了知識問答,并把答案寄給了舉辦方。一個月后,在海門市公證處現場公證的開獎中,沈先生獲得該活動設立的特等獎,房產公司又在海門媒體上公示了沈先生中獎情況。
令沈先生意外的是當他興高采烈地去領獎時,房產公司卻告知該獎金必須在購房時抵扣,不能獎勵現金。意思是該獎必須由沈先生購買該房產公司150萬元左右的別墅才能兌獎。沈某頓時覺得自己被欺騙了。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憤怒的沈先生把該房產公司告上了法庭,訴請法院要求被告房產公司立即兌付特等獎項人民幣5萬元或給付同等價款的房產。
因為這個大獎紛爭引起了海門市工商局的關注。《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有獎知識競賽設置的最高獎項不得超過5000元。于是該房產公司被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及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
審理此案的海門法院進行了兩次開庭。沈先生認為房產公司在《海門日報》上的公示中有個明確款項就是:18周歲以上關心他們公司的熱心人士都可以參加有獎知識競賽活動,自己參加了該活動并獲得5萬元的特等獎。當向被告索取獎項時,被告設置障礙,要求獎項從購買其公司指定物業的房款中抵扣,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房產公司認為原告沈先生參加本公司有獎知識競賽活動并中特等獎是事實。但在出獎之前,公司已就特等獎的發放形式作了明確規定,公司兌獎是按規則執行,并未設置任何新條件。現原告沈先生尚未向公司購買房產,公司只能向其出具中獎憑證(長期有效),原告收取了中獎憑證,應視為已受領了獎項。原告沈先生的訴請已超出被告在該次活動規則應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合同外的無理要求,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在法院調解下,房產公司自愿拿出2.5萬元獎金給沈先生,雙方達成和解。至此,一場激烈的官司終于落下帷幕。記者
李志華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