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是子女法定的義務,任何形式的免除贍養義務的協議約定都是無效的。鄭州高新區人民法院日前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判決原告王老太太的六個兒女共同支
付母親每月的生活費及護理費。    家住鄭州高新區溝趙辦事處的王老太太今年已88歲,與丈夫韓老先生共育有二男四女六個子女。根據當地“父母由兒子贍養”的習俗,1983年12月,韓氏兄弟簽訂了一份扶養老人保證書。保證書約定:母親由大兒子扶養,父親由二兒子扶養;在扶養當中,一切生活費用“醫藥費,吃穿埋葬費用等”一律由扶養人承擔,兄弟倆雙雙在保證書上簽字以示保證。從此以后,兄弟倆各自盡自己的贍養義務,大家相安無事。    2003年初,韓老先生去世,糾紛也隨之而起。由于大兒子年近七旬,體弱多病,收入較低,而二兒子收入較高,王老太太要求二兒子每年給付一定的贍養費,遭到二兒子的拒絕。2005年春季,王老太太以原告身份將二兒子訴至法院,要求二兒子支付贍養費。    法庭上,二兒子的代理人辯稱,被告從未不贍養原告。根據兄弟倆簽訂的扶養老人保證書,父親由老二贍養;母親由老大贍養,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而且,被告還經常為原告買吃送穿,故原告所述不實,訴請無法律依據,被告已經按協議履行了義務,原告應由老大贍養。    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贍養。被告與其兄簽訂的扶養老人保證書,證明兄弟兩人之間對原告贍養有約定。但該條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對其履行贍養義務。被告辯稱其已按扶養老人保證書對父親盡了贍養義務,不應當再對母親盡贍養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應當贍養其母親。郭文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