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10月31日訊(記者王振國)“請學校重新考慮,將我們的開除學籍處分改為留校察看。”日前,煙臺大學王忠(化名)等4名同學在煙臺大學學生處分申訴處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了他們的申訴請求。今天記者獲悉,其中一人有望獲得“減刑”。據(jù)了解,這是我省首起學生申訴。
據(jù)介紹,今年3月,教育部
發(fā)布了新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高校學生行為準則》,第一次為學生規(guī)定了權利救濟機制即申訴程序,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為此,今年7月煙臺大學出臺了《煙臺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學生對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不服的,對退學處理、取消入學資格不服的,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可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提出重新審查的意見和要求。學校為此專門成立了由教師、有關部門負責人、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其中具備法律、教育、心理學等專長的人員占了委員的多數(shù)。
煙臺大學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次提出申訴的王忠等4名同學是在9月份《程序設計技術》課的補考中,因替考原因被認定為考試作弊。學校根據(jù)《學生手冊》對他們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4名學生均不服,理由是根據(jù)教育部意見修改制定的新《煙臺大學學生手冊》9月1日才生效,其中關于考試作弊的處理規(guī)定較2004年入校教育時的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之前并不知情;另外,他們提出,事情發(fā)生后,4人認錯態(tài)度好,有悔過之意,提請學校酌情予以減輕處分。
經過辯論,申訴處理委員會給出了結論:在認定上,學校對其開除學籍的處分適用的條款是合適的,處分的決定是恰當?shù)摹ζ渲?名同學維持原處分決定,另一名同學因考試過程中主動承認替考行為,由教務部門核實后,處分減輕為留校察看,并重新上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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