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
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價值觀念的多元化、信息的紛至沓來以及對自身生活的重新審視,傳統婚姻正經歷著不小的考驗。從最初的暗送秋波、兩情相悅到后來的形同陌路、分道揚鑣,一路走來,肯定有微笑也有淚水,面對離婚的結局,兩個人是無奈的,但是必須要正視的。離婚中會涉及許多的法律問題,如孩子的撫養、財產的歸屬等等,如果您正不得不面對這些問題,請發留言給我們,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的許征律師、付曉敏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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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貓呶呶 |
我與前妻已離婚近兩年,但由于感情不錯,我們結婚時的房子她一直在那居住。該房子的房產證是我母親的,現我母親要用此房,請她搬走。她拒不搬走,并一直強調說這是我們當時結婚的房子應當給她一部分或錢。但我們當時離婚時對相關兩個的財產是協商解決。我認為這房子不屬于我們兩個人的財產。還有我前妻自從離婚后經常打電話騷擾我的家人,我是否可以告她。 |
嘉賓 |
答復您的問題:如果該房屋產權證系您母親的名字,該房屋當然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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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橙子 |
幫一女性朋友問的!
大體情況如下:
女方目前在懷孕期間,但是發現男方與他人有不正常的男女關系,現在兩人提出協議離婚,現有幾處分歧,請律師給解答一下,
一、現在女方正在懷孕期間,男方能否提出離婚請求或者雙方是否能夠協議離婚?
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當初兩人戀愛時,男方給女方各種禮物包括衣服、首飾等等,然后男方才能補償女方2萬元。請問男方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三、如果兩人離婚,女方現在懷有身孕,且男方有不忠于女方的事實,在離婚時男方時候應給與女方補償并且在財產分配時女方比例應大于男方?
四、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以雙方的名義向男方的家屬(其親姐和表姐等)借款達40余萬元,且不知此款去向,只知在其家屬處有男方書寫的欠條,請問在女方不知的情況下,此借貸是否有效,女方是否需要為男方償還此債務呢?如此借貸無效,男方是否犯有欺詐行為,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請兩位律師給與解答,謝謝! |
嘉賓 |
一、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除外。 二、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并結合本案的情況分析,男方婚前給予女方的衣物和首飾,從性質上講,并沒有明確是按照習俗給付女方家的彩禮,應該認定為是贈與。對于贈與合同的反悔,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 三、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離婚時涉及到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人民法院是根據照顧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的。 四、如果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或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情況下,應按照夫妻共有債務來處理。本案中,如果女方有證據能夠證明男方存在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其財產的事實,該份借貸合同當然無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于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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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忽悠! |
貴律師:我朋友有個女兒,在2005年1月結婚,女方是按當地風俗嫁到男方家中,房產是男方的,家私是雙方共同置辦的。今年5月,小兩口合伙開了個小加工廠,資金主要是由女方籌措的,因為女方熟悉業務,故女方負責日常管理,但市場不好等原因,致夫妻關系惡化,欲離婚。問,房產和家私如何分?經營工廠的債務如何分但?男方能承擔債務嗎?耍賴怎么辦? |
嘉賓 |
回復您的問題:
如果房產證的產權人系男方,且該房產證確實是婚前由男方取得的,該房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婚姻期間購置的家私,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合伙工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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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楊梅 |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我又一個同事,她現在和她老公分居2年多了,因為以前,她老公整天打她,所以被逼離婚。。但是,一直拖了多半年了,一直沒有了結!她老公不出庭,她一直是帶著她3歲的兒子生活,,,在沒進我公司的時候,一直靠撿垃圾生活,,,現在,您看應該怎么辦呢?他非常想要孩子。。。聽說她老公的精神有一點問題。。。不止該如何是好???
謝謝!! |
嘉賓 |
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即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該條同時列舉了一些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 其中有一條即有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的情形。如果你的朋友能夠證明其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兩年的事實,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精神病人的離婚問題比較復雜,離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應當由有關精神病鑒定機構認定,或參照相關醫院診斷證明。而不能僅僅是靠聽說或懷疑。 如果當事人一方確實是精神病患者,應當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參加離婚訴訟。如果作為被告的離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無故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130條的規定,作出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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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的魚 |
我想咨詢一下:我有一套2000年買的房子,明年準備結婚,父母希望能做婚前財產公正,可是男朋友不想做,我想問一下:如果不做婚前財產公正,婚后這個房子屬于共同財產么?謝謝 |
嘉賓 |
那要看你的房屋是否辦理了房產證,如果該房屋產權證已辦理在你本人名下,即無需進行公證,因該房屋系你婚前的個人財產,該房產的產權不因你的結婚而改變為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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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請問房產分配時,是夫妻二人平分,還是撫養孩子一方所占的比例要大一些.若比例大一些,大約應占多少?謝謝! |
嘉賓 |
根據<<婚姻法>>的中關于財產分配的基本原則,涉及到共有財產分割時,應該照顧女方權益、撫養孩子一方的權益以及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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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我和丈夫結婚3年,因為性格不和,經常爭吵,我于今年到法院離婚,可法院認為我們的感情沒有破裂,判決不予離婚.法院是怎么衡量感情是否破裂,難道法院比我還明白感情到底還有沒有? |
嘉賓 |
回復您的問題:
一般情況,感情是否破裂,確實沒有十分明確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和考慮,《婚姻法》對于感情破裂有一些列舉的規定,給你參考:(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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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房子屬于男方婚前購買的(至今貸款尚沒有還清),產權歸男方,現在其父母也住在一起,男方購房后與女方結婚,其父母沒有收來源,其房屋裝修及還款大部分由女方承擔,現已經結婚兩年,如果離婚女方 有沒有屬于自己的一部資產。 |
嘉賓 |
如果女方能夠證明其房屋裝修及還款大部分由女方來承擔,如果離婚女方應該有權取得該房屋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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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sky |
房子是我一個人出資買得,是在登記之后。離婚時,房子將作為兩個人的共有財產平分? |
嘉賓 |
對于財產的分割如果是在婚姻期間取得的、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應該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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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因妻無工作,夫在婚姻續存期間購買物品并與妻簽有“一旦離異物品歸夫所有”之協議,請問離異后法律是否支持這個協議? |
嘉賓 |
回復您的問題:
如果協議的簽訂系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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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同上 |
嘉賓 |
一般從對孩子有利的成長環境、一方的撫養能力以及孩子的意愿幾個方面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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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的青島人 |
在婚姻期間因購買房子,借了父母的錢,并有借條,法院是否認定為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如何處理? |
嘉賓 |
如果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是婚姻期間向父母借的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該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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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的青島人 |
法院判孩子的撫養費有何標準? |
嘉賓 |
根據給付撫養費一方的工資標準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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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登記結婚前,丈夫給女方2萬所謂定親現金,購買了金戒指項鏈等,花了近萬元拍了婚紗照。請問離異了以上能否作為婚前財產追回? |
嘉賓 |
回復您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傳統習俗婚前一方給付另方的彩禮,在特定的條件下,系可以返回的。這些條件系(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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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的青島人 |
離婚期間,我有幾次錄音證明對方說手中持有家中存款5萬元和部分債券,但對方拒不提交,請問我如何能讓法院認定? |
嘉賓 |
司法實踐中錄音證據很少直接做為證據使用,建議你提供一些其它證據:如證人證言、存款憑證等來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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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想請教,最新的婚姻法對雙方婚前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動產和不動產);婚姻存續期間仍屬于個人的獨立財產是如何規定的?不考慮社會接受程度,婚姻關系雙方應怎樣婚前協議才能從法律角度界定清楚雙方資產,萬一離婚時誰也不沾對方便宜? |
嘉賓 |
回復您的問題: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如果您希望夫妻兩人資產和債務清晰,在萬一離婚時,誰也占不到對方便宜,那么夫妻雙方可以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以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進行書面約定,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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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想請教,最新的婚姻法對雙方婚前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動產和不動產);婚姻存續期間仍屬于個人的獨立財產是如何規定的?不考慮社會接受程度,婚姻關系雙方應怎樣婚前協議才能從法律角度界定清楚雙方資產,萬一離婚時誰也不沾對方便宜? |
嘉賓 |
回復您的問題: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如果您希望夫妻兩人資產和債務清晰,在萬一離婚時,誰也占不到對方便宜,那么夫妻雙方可以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以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進行書面約定,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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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的青島人 |
離婚時對婚姻期間的房屋,產權不清、性質不明的房屋法院可能如何處理? 其中一方有過錯,在財產分割上有無規定?如何保障無過錯方的利益? |
嘉賓 |
回復您的問題:
如果您的房屋產權不明晰,就不能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或一方個人財產,法院對此會不予處理。
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理,過錯方應當少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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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是按一方工資標準的多少來計算?支付到什么時候? |
嘉賓 |
回復您的問題:
一般情況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以當事人實際收入的20%至30%的判決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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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 |
如題。 |
嘉賓 |
回復:
如果系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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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賓 |
各位網友,本次網談到此結束,感謝廣大網友對我們的支持,同時因為時間原因無法對所有問題一一回復,如果網友朋友們還有關于婚姻法律方面的問題需要咨詢,可以撥打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的電話:85766060或撥打手機:13708956651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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