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換熱站連個招呼不打就給我們斷了熱,害得全家老少一個冬天沒少挨凍!貴州路3號6戶居民近日一紙訴狀,將換熱站和供熱公司告上公堂,要求對方立即恢復供熱,讓自己今年冬天不再遭罪。六居民不打招呼斷了熱貴州路3號4單元6戶居民反映說,他們所住房子原屬山東省地方鐵路局駐青辦,1993年該辦事處與
青島海關簽訂協議,交納了一次性使用費和換熱費等費用后,由對方為房屋安裝暖氣設備開始送暖。此后10年間,他們每年向雙星熱力廠交納供熱費享受供熱。不料去年供熱期開始時,青島海關換熱站沒有向他們打招呼,便擅自切斷了管道,拒絕為他們供熱。換熱站協議已經到期
居民們找到換熱站方面詢問,對方拿出當年的協議指出,當年6用戶只交納了十年的換熱費,目前十年的期限已到,意味著協議自動解除,再者當年協議規定,應該保證海關宿舍供熱,在供熱不足又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可以停止供熱。對此,居民們認為,當年簽訂協議并一次性交納了設備使用費,就意味雙方形成了供熱合同關系,一方要解除合同,應該事先通知另一方,并協商解決。當年雖說換熱費交了十年,只能表明居民們交了十年換熱費,不能代表此合同的期限就是十年,只要居民續交,合同就應該繼續執行。供熱辦擅自斷熱不合法
居民們在對方拒絕恢復供熱的情況下,找到市供熱辦投訴,市供熱辦認為根據《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海關換熱站斷熱前應該通知供熱主管部門和居民,其擅自停止供熱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召集三方進行協商,并要求海關換熱站在36小時內恢復供熱,但換熱站一直拒絕恢復供熱。據了解,市南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將于本月底開庭審理此案。(閻格寧)附:
《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二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時間供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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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窗匆幎ㄏ蚬峁芾聿块T報送有關資料和繳納供熱管理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