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環境保護局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強機動車排氣定期檢測的通告 青環發[2005]98號
為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加強機動車排氣檢測工作,根據《青島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
府令第166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機動車排氣簡易工況法檢測的通知》(青政辦字〔2005〕3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機動車排氣定期檢測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下列以汽油、柴油等為燃料的汽車應當采用簡易工況法進行排氣檢測:(一)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注冊登記的下列汽車:1、使用年限達到10年以上的;2、按規定可以延期報廢的;3、年檢或抽檢中采用雙怠速法檢測排氣超標,經治理后須復檢的。(二)外省市轉入本市的汽車。二、自2006年4月1日起,在本市市區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注冊登記的所有汽車應當采用簡易工況法檢測排氣。
三、機動車排氣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檢測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執行。
四、外省市轉入本市的機動車必須經排氣檢測達標,取得青島市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后,方可辦理轉入手續;排氣檢測超標的,禁止轉入本市。本市過戶車輛,必須取得青島市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后,方可辦理過戶手續。
五、凡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在用機動車,必須到受省環保部門委托的機動車排氣檢測單位進行排氣檢測。檢測合格的,檢測單位應當按規定出具青島市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檢測不合格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禁止上路行駛。
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絕對機動車排氣進行檢測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依據《青島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每輛機動車處以1000元罰款。
六、申請延緩報廢的機動車經排氣檢測達標,取得青島市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后,方可辦理延緩報廢手續;排氣檢測超標,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機動車排氣仍超標的,不予延緩報廢。
七、對沒有取得青島市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的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為其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違反規定,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八、暫不采用簡易工況法檢測的車輛,仍在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排氣,檢測方法采用雙怠速法。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環境保護局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