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元個稅起征點再調高    昨日第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傳出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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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根據22日第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原來草案規定的1500元,調整為1600元。    原來的修正案草案將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起征點由現行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由于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調整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全國人大相關部門于9月27日召開聽證會,直接聽取公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會上的20名公眾陳述人,主張維持1500元的6人,主張高于1500元的12人,主張低于1500元的2人。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也有不少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認為,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還應再提高一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綜合研究各方面的意見,認為:草案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基本適當;如能再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決實際負擔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稅前扣除不足問題,更有利于與基本生活費用增長的趨勢相適應,使法定標準更有適當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為了更好地體現民主、反映民意,并考慮到財政的承受能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建議將減除費用標準調整為1600元。
   新的個稅起征點最早明年1月執行
   早報訊據《重慶晚報》報道,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將對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把一審初定的1500元起征點調高。據悉,一旦“二審”通過了個稅修正案,新的個稅起征點最早會在明年1月份開始執行。
   
   住宅用地期滿可自動續期
   物權法草案“社會征求意見稿”昨亮相
   
   昨日,物權法草案第四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從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共收到11543件群眾意見。昨日亮相的這份草案“社會征求意見稿”中,群眾提出的許多意見都得以吸納。
   草案曾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外,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對此,主要的意見是:1.用地期限。有的提出,現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太短,有的建議延長為一百年或者一百五十年。有的建議取消使用年限的規定。2.續期申請人。有的提出,一幢公寓多戶居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是由住戶個人申請續期還是業主委員會統一申請續期,意見不一致時怎么辦,需要明確。3.續期后的土地使用費。有的認為,住戶買房時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續期后不應再交費。有的認為,續期的應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問題,宜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著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據此,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業主可為共同權益訴訟
   物權法草案曾規定,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等行為,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服務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或者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車庫歸屬按約定辦
   物權法草案曾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所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對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的歸屬問題宜分別規定。從實際情況看,提供健身、娛樂等服務的會所,絕大多數是作為獨立的房屋由開發商出售或者出租經營的,一般不作為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歸業主共有。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歸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業主共有。”
   
   昨日審議四部法律草案
   22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首先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王以銘、胡光寶、喬曉陽分別就公司法修訂草案、證券法修訂草案、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關于對在華外國中央銀行財產給予司法強制措施豁免的決定草案分別作的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委員會建議這四部法律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通過。
   ●受國務院委托,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就國務院首次提請審議的審計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說,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過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規范甚至違法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法的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實際情況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于2003年10月31日經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2003年12月10日,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這一公約將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提請審議批準公約的議案中說,批準這一公約“有利于我國開展國際合作,遣返外逃腐敗犯罪人員,追繳被非法轉移國外的資產。本版文圖均據新華社
   
10月22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
   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