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兩年毫無察覺
“如果不是發生這種事,我們還會覺得那個老師蠻好的。”趙蕊說。張玉也說:“梁宏賢平時對我特別友好,一見面就問長問短,老是夸我們家何潔怎么聰明,怎么怎么乖。”“熱情、平易近人”是家長們之前對梁的普遍印象。
梁宏賢現被關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記
者無法采訪他。梁被捕后,警方從其宿舍搜出了一本日記,梁宏賢在日記里寫道:
多少次說要改過,可為何?為什么要這樣做?難道自己已變得如此禽獸?把一時的快樂置于一生痛苦的開頭,我根本不是人!在別人的面前自己是“老師”,而背地里卻是如此狼心狗肺。
我知道此刻就是一萬個對不起也無法補償給她帶來的傷痛!她應該有一個快樂無憂無慮的童年,和其他人一樣健康成長,而我卻殘忍地奪去了這一切。
梁宏賢,這個今年只有24歲的青年教師,并不是不知道自己行為的罪惡,用不著別人來罵他,自己就已把自己定位成“禽獸”、“不是人”、“狼心狗肺”。在日記中,他不斷懺悔:
如果上天可憐我,就再給我改過的機會,給我堅強的信心、毅力,改掉種種壞毛病,讓我用一生的所有來作回報。祈禱你,也相信自己可以改過,再給我一次機會,求你!求你!
在回答警察的問話時,梁宏賢這樣回答自己行為的原因:可能是性格比較內向,一直沒有真正的女朋友,而且學校生活單調,內心寂寞空虛,為滿足生理需求而行此獸行。
那垌小學的老師大多住在學校附近,雖然是公辦教師,但家里一般都還種著田。中午的時候老師一般都回家吃飯休息,或是幫家里干點農活。而學生中午都不回家,從家里帶了飯在學校吃,午休時的秩序靠學生干部來維持。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梁宏賢涉嫌的大部分強奸行為發生在中午時分,甚至會發生在五樓的大廳里。
另外,吳小蘭跟媽媽說,其實有一個老師在案發前就已經知道有這種事情了。那垌小學一名老師的女兒也在本校就讀,吳小蘭有一天悄悄地要求這個同學告訴她爸爸,說梁宏賢老師跟女生做不好的事。第二天,這個女同學帶回來的話卻是:“爸爸說,叫我不要多管閑事。”
罪惡持續了近兩年,學校領導、其他教師竟無一人知曉此事。記者到那垌小學采訪時,看到墻上的教師簡介里,梁宏賢的照片已被撕掉。校內只見一位教師,他說學校領導全到市區上課去了,然后匆匆鎖上了教學樓的大鐵閘。出得門來,一名家住大鄧村的三輪車司機大笑說,學校領導肯定在里面,就在樓上。因為這個小學沒幾個老師,校長都要上課的,要是有人去市里上課,這兒就不會讓學生來上課了。
家長索賠四處碰壁
梁宏賢被捕之后,受害學生的家長們一直沉浸在憤怒與愧疚之中。
張婷立的爸爸張正延說,他下地回晚了,都是張婷立自己做飯。女兒的乖巧讓他感到十分安慰。沒想到上了一年級后,女兒就有所改變,每天不知道想些什么,飯也不做。他當時還有點生氣,覺得女兒變懶了。其實事情早有征兆,家長們都沒有注意。他們都覺得把孩子送到學校是最安全的,老師是最可信任的。
二年級下學期的時候,何潔躺在床上一個勁說下面痛,問她怎么回事卻不答。
張玉不以為意,以為是上火的東西吃多了。二年級有一段時間,何潔臉色發青,還不肯吃東西,張玉帶她到醫院檢查。由于沒想到要檢查婦科,于是沒查出任何問題來。劉煙茵也有同樣的問題,媽媽在給她洗澡時發現下身紅腫,以為是發炎,還罵她“成天買那些火氣大的零食吃,吃出毛病來了吧?”甚至有一位家長發現女兒的內褲上有白色粘液,帶去衛生院檢查,同樣因為“沒想到”,什么也查不出來。案發后才想起來,可能是精液。但內褲已經洗過了,無法成為證據。
現在回想,一樁樁一件件都浮出腦海,家長們不約而同垂首流淚。
案發后,事情似乎就與受害學生無關了。家長們小心翼翼地避免當著女兒的面談論這個話題,同時又十分注意女兒最新的心態,提心吊膽,生怕女兒會想不開。
與此同時,閑言碎語飛快地傳播開來,悲劇也如漣漪,一圈圈地放大。有一次,同村的人跑過來問吳小蘭爸爸:聽說那垌小學在選美啊?類似的閑話把一肚子火的吳父惹急了,幾次跟人吵架。正月十五的晚上,他在騎摩托車回家的路上遭遇車禍身亡。
家長們都面臨了同一個難題:想給孩子另找個地方上學,但是,沒有錢。失去了家里主要勞動力的趙蕊家,更是無比為難。他們都是純粹的農民,除了種點蔬菜和甘蔗賺取一年一到兩千元的收入外,沒有其他經濟來源。他們現在只有逼著女兒在異樣的眼光注視下回到那垌小學上課。
為了得到賠償,他們一起到城里去找各個部門討說法,希望能找到一個可以負責的單位。教育局、司法局、婦聯,都找了個遍,沒有任何有效的回應。在興寧區司法局參與的一個學校與家長的協調會上,一位干部說:“你們把梁宏賢告到槍斃對你們有什么好處?你們還不是拿不到錢?”在南寧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個副主任在材料送達后兩個月,在家長們的催促下才看了材料。看到精神賠償請求是5萬元,說:“你們想靠這個發財啊?”
四處碰壁之下,律師是他們最后的選擇。家長們找了好幾個律師,可收費都太貴了,他們負擔不起。而且律師們的說法都不一樣,有的說可以爭到賠償,有的卻認為法律不支持。正茫然不知所措之際,受害女生江靈的家長江福民輾轉托人找到了名律師張樹國。張樹國也是為人父之人,聽了之后十分同情,加上多年來一直關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他決定免費為5名受害女生代理此案的附帶民事訴訟。至10月14日,共9名受害者委托張樹國代理此案。
處女膜:“特殊的物質”?
身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委員,張樹國多年來一直關注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他接過的類似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合理的賠償。“就因為《刑事訴訟法》里的兩個字:物質。”張樹國說。
《刑事訴訟法》第77條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張樹國打了個比方:你養的豬被人砍了一只豬蹄,那你有權提出賠償,但如果你被“砍手黨”砍了一只手,卻往往得不到賠償。
《刑事訴訟法》里的這條規定,造成了實際上的“人不如豬”的情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2款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也規定: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兩條規定更是將請求精神賠償的路徑堵死。這樣造成了一個非常荒唐的狀況: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法院應當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權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權益反而得不到賠償和保護了。
張樹國認為,以上兩條司法解釋否認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將一個完整的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人為割裂開來,限制了公民合法民事權利的行使,為全面構建人權保護制度設置了障礙。在現行法條修改之前,只有從對“物質”的定義著手突破。人是不是“物質”?人的一部分是不是“物質”?這種“特殊物質”遭到破壞,是不是應該得到賠償?順著這一思路,提出了處女膜損害賠償20萬元的訴訟請求。
20萬元這個定價,張樹國的理由是:處女膜是一種特殊的物質,一旦遭到破壞,便是不可修復的,即使可以動手術修復這層膜,也無法把破碎的生活修復完整。而且這些受害者的家庭生活困難,根本無力擺脫現處的生活環境,這也意味著她們將難以對抗世俗的壓力,永遠生活在噩夢里。所以,這個“物質”要么無法定價,若真要賠,就應該是個“天價”。
今年早些時候在重慶發生的一起強奸幼女案件中,12歲的被害人玲子提出了處女膜修補費用1萬元的請求,最終沒有得到法庭支持。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出現的法律瓶頸,法律界的討論早已有之,相關的修改建議并不鮮見。明確將精神損害賠償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提出最多的一種意見。
張樹國說,他提出比較罕見的賠償請求,根本目的是希望借此推動法條修改,讓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補償與撫慰。
記者問受害學生家長:假如能夠拿到賠償,你們會怎么花這筆錢呢?比較集中的答案是:給孩子換個學校。但他們的目光中,沒有過多的期望。
(為保護受害人,文中受害人及家長名字均為化名)
采寫 本報記者 譚人瑋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