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網10月19日威海訊 過去,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上載明單位給職工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三金”,今后,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三金”將變為“四金”,增添為職工交納住房公積金的內容。威海市10月13日下發的《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單位與職工簽訂的
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條款”,將為職工維權再上一把“安全鎖”。
新《辦法》立足發揮好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的宗旨,在強制繳存、體現公平方面看點多多。
新政策規定,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單位破產的,應當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清償欠繳的住房公積金。這一條解決了職工在面臨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時,誰來負擔住房公積金的交納問題。
新《辦法》的另一個看點就是,規定了一個繳存單位必須執行同一繳存比例并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這意味著一般職工與單位的中層干部在住房公積金繳存上更公平,不會出現中層干部比一般職工繳存基數不一致或是只交干部不交職工的現象。
因為住房公積金是免稅的,為防止個別單位將公積金當成獎金來發放,新《辦法》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一般不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此外,新《辦法》還明確了罰則,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依據《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拒不履行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鄒春霞 蘭立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