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知名上市公司云南紅河在商標搶奪戰中失敗 改名后又因侵權再惹官司
備受各界關注的“紅河”商標糾紛今年初在佛山再起硝煙。全國知名的上市公司、云南省龍頭企業云南紅河集團因為生產“紅河”商標的啤酒和飲品遭起訴后,又將產品商標改為“紅河紅”,結果仍以侵權被告上佛山
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這場糾紛得到了短暫的平息,佛山中院以云南紅河在啤酒產品上和產品宣傳時使用“紅河紅”商標侵犯了原告“紅河”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判令云南紅河向兩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00萬元。云南紅河已不服上訴。
昔日之爭:“紅河”商標應歸誰家
原、被告雙方對“紅河”商標的爭議由來已久。早在1994年,云南紅河就向云南省開遠市工商局提出申請,要求在啤酒和飲料產品上注冊紅河商標。當時商標申請實行的是核轉制,開遠工商局以紅河為縣級以上地名為由駁回申請未予核轉。
出乎意料的是,1997年6月7日,大興安嶺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第1022719號“紅河”商標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2000年11月,這個握著紅河商標卻沒生產過一天紅河牌啤酒的公司,把紅河商標轉讓給了山東省濟南紅河飲料制劑經營部。易主數月之后,濟南紅河飲料制劑經營部就對云南紅河光明提出侵權指控,由此提出巨額索賠。該經營部先是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訴,后又在2001年10月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馬上凍結了云南紅河光明銀行存款178萬元。
濟南紅河成贏家
面對侵權指控,2001年8月13日,云南紅河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紅河”具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并據此作出維持“紅河”商標的裁定。
云南紅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據此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云南紅河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3年7月,二審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至此,雙方關于“紅河”商標的確權糾紛終于塵埃落定,“紅河”商標最終歸屬于濟南紅河。
今日之爭:“紅河紅”是否侵權?
然而,雙方就“紅河”商標發生的糾紛遠未平息。2003年10月,云南紅河在其啤酒產品上轉用“紅河紅”商標。
2004年3月,濟南紅河公司和獲“紅河”商標的獨家使用權的山東泰和公司決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云南紅河停止生產、銷售和宣傳侵犯“紅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紅河紅”啤酒,并索賠人民幣1000萬元。又一場“紅河”大戰在佛山打響了。經過半年多的審理,近日佛山中院對上述兩個焦點表達了自己的意見。
法院稱“紅河紅”構成侵犯
佛山中院認為,原告的“紅河”商標是文字商標,被告商標上行楷體的“紅河紅”文字與原告商標上楷體的“紅河”文字非常相似,只是增加了一個“紅”字,而且“紅河紅”可以理解為對“紅河”這條河流紅色狀態的具體描述,含義與“紅河”非常近似。由于商標的使用既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也包括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因此,云南紅河在啤酒產品上和產品宣傳時使用“紅河紅”商標均構成對“紅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1000萬賠償與侵權獲利相當
佛山中院認為,被告云南紅河從2002年4月16日至2004年4月2日一直在使用“紅河紅”商標;至于被告在此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根據被告云南紅河2002年、2004年年度報告,在被告的侵權期間其啤酒產品的總毛利約為4520萬元。被告在侵權期間曾同時生產“紅河紅”和“光明”兩種啤酒,由于雙方均不能舉證證明兩種啤酒在被告生產的啤酒中所占的份額,故法院以侵權期間被告啤酒產品總毛利的一半作為被告生產“紅河紅”啤酒的毛利,即侵權期間被告生產“紅河紅”啤酒所獲毛利大約為2260萬元。
綜上,原告主張的賠償額處于合理范圍之內,基本與被告的侵權獲利相當,因此,法院確定被告云南紅河應向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00萬元。宣判后,被告云南紅河表示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文/本報駐佛山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陳笑塵、李強
責任編輯:林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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