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未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個人只能選擇與出票行同系統的銀行機構或出票行的代理兌付銀行提示付款,以進一步嚴密銀行匯票提示付款的處理,防范銀行匯票兌付風險。
《通知》增強了票
據融資功能,明確指出,商業匯票真實交易背景的審查由承兌行和貼現行負責,將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時提供的增值稅發票擴展至普通發票。對于在商業匯票轉貼現和再貼現,則無須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等跟單資料,轉貼現銀行和辦理再貼現的人民銀行只需對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核。
《通知》還指出,未經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提示付款時,持票人不再限于委托票面記載的開戶銀行收取票款,可向票面載明銀行的系統內任一開戶分支機構收取票款。這不僅便于存款人辦理結算,維護其資金自主支配權,而且防止了不法單位逃廢銀行債務和個別銀行截留他行資金。
同時,為提高票據查詢效率,《通知》還拓寬了票據查詢的渠道,允許商業銀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中國票據”網、傳真、實地等方式查詢。其中,鑒于大額支付系統于二OO五年六月在中國投入使用,通過支付系統進行票據的查詢查復,將能夠充分地利用現有資源,極大地便利參與各方。
此外,《通知》對質押到期后質權人如何將票據退還出質人,質權的實現方式等還作了明確,有利于票據質押業務的發展。
近年來,我國票據業務得到了較快發展,票據市場正逐步成為我國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票據已成為企業支付和融資的理想工具。票據業務的快速發展和票據業務創新的不斷出現,對現行票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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