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進一步規范聘用外部專業人員和專家參加審計工作行為,有效整合審計資源,近日,市審計局制定出臺了《外聘專業人員和外聘專家參加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該《辦法》對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內部審計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的審計人員和專家參加審計、審計調查和
審計軟件開發等行為進行了規范,明確提出了外聘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的條件、范圍、形式、聘用程序及質量控制和管理措施等,具體全面,可操作性強。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限定了外聘人員參加審計工作的必要情形。《辦法》規定,在審計力量不足或受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限制難以控制審計風險或者難以完成審計任務,確有必要擴大審計面和審計成果,需要外部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出具鑒定結論、參與開發審計軟件等情形下,可以聘用外部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二是聘用的條件和程序比較嚴格。《辦法》規定,外聘人員應當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格、專業技能和經驗,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所在機構有良好信譽,近三年未受到處分和處罰。在聘用程序上,實行申請、聘用和決策相分離,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經局辦公室、分管領導和局長審核批準后,由管委會辦公室進行公開招聘,提交管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最終聘用人選,從而保證了聘用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公正。
三是聘用人員參加審計工作的范圍和形式具體明確。《辦法》規定,可以聘用外部專業人員和專家參加績效審計、政府投資審計、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審計軟件開發和應用、企業審計以及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等;聘用人員主要采取編入審計組統一開展審計的形式,有時也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獨立完成審計任務。
四是對外聘人員參與審計的質量控制和管理措施嚴格細致。《辦法》規定,使用單位負責對外聘人員參加審計工作進行現場管理和質量控制,有關審計結果要進行質量評估和復核。對發現審計結果質量存在的缺陷,規范了補救條款,并根據缺陷程度不同,分別作出扣減審計費用、記入不良業務記錄、取消聘用資格等處罰。同時,《辦法》規定,外聘專業人員參加審計應當執行回避、保密、廉政規定及審計紀律,違反規定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
該《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了聘用外部專業人員和專家參與審計工作管理,對整合審計資源,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促進審計機關充分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將起到積極作用。(褚秋亭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