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模式有了重大變革,具體表現為:實施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制度,實行區域化銷售制度,實行統一進貨和配貨配送制度,實行煙花爆竹安全質量保證制度,實行統一安全標志制度等。
按照部署,2006年春節,濟南市將繼續實施煙花爆竹銷售許可制度,但在一些諸如網點布局等具體規定方面,
均作出了重大調整。
按規定,2006年《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分為三種:批發銷售許可證、常年銷售許可證和臨時銷售許可證。
與2005年的銷售網點總量未做控制不同,2006年,濟南市將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發《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設立原則為:限放區內設立5家;章丘市、歷城區、長清區、濟陽縣、商河縣、平陰縣可設1-2家(含以前從事批發的單位)。常年銷售和臨時銷售煙花爆竹單位的審批分別由市、縣(市)區安監局依法、合理地進行;縣(市)區審批臨時銷售單位的方案,報市安監局批準后實施。
2006年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制度的又一個重大改革便是實行區域化銷售制度,即實行區域內封閉安全監管。全市煙花爆竹銷售劃分為七大區域,分別為:限放區、章丘市、歷城區(限放區外部分)、濟陽縣、商河縣、長清區、平陰縣七個銷售區域。不同銷售區域實行不同的防偽標志。
濟南市安監局還決定,2006年實行統一安全標志制度,各銷售網點懸掛的安全標志、安全警示都將統一制作,全部統一免費發放。
鞭炮回購代儲成制度
濟南市安監局今年大幅提高了批發單位的市場準入門檻,有無“剩余煙花爆竹回購或代為儲存協商制度”成為準入條件之一。
濟南市安監局規定,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經工商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從業人員8人以上;安全投入應滿足本單位的安全條件要求,且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具有與銷售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的儲存倉庫,并符合相關要求等。其中還明確規定,申請《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的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應制定“煙花爆竹配送制度”和“剩余煙花爆竹回購或代為儲存協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記者
劉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