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簽署物業管理合同前,可及時對不合理條款說“不” 近日,市建委與市工商局聯合制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避免開發商賣房子的時候在合同上“做手腳”制造“霸王條款”,這給買房子的市民吃了顆定心丸。
房子買了,接下來業主就要與
物業公司打交道,據了解,島城目前尚未有統一規范的物業合同文本,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簽訂的物業合同是要雙方協商來簽訂。可實際上,擺到桌面上的物業合同大多是物業公司單方擬定的,一些條款中或多或少顯出了些“霸氣”。
霸王條款物業收費周期“一口價”
市民張先生所在的小區物業公司要求業主一次性繳納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張先生多次提出先繳納半年的物業費,結果物業公司口氣強硬,毫無商量的余地。張先生無奈之下,只得簽字。
點評:
根據有關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年、半年或季收取物業管理費,從中可以解讀出來,政策上是允許雙方就物業費的收取周期進行協商的,并非是物業公司喊出的“一口價”。但實際上,眾多的消費者在買房時候,幾乎不可能協商,因為開發商在與物業簽訂合同的時候,幾乎無一例外地替廣大業主選擇了最長周期,使業主喪失了自己的選擇權。
霸王條款物業滯納金成“高利貸”
市民王先生近日從國外回到家中后,收到了小區物業公司送來的一張催費單,要求王先生繳納拖欠的物業費用,并按照3‰的比例繳納滯納金。王先生細細一算,他住的是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每平方米物業費為2元,一年的費用是2400元。按照物業公司的規定,拖欠物業費要按每日3‰加收滯納金,他出國一年多,需要繳納的滯納金大概是2600多元,這筆錢比一年的物業費還多,這讓王先生吃了一驚。經他了解,個別小區規定的物業滯納金竟然高達6‰,更讓王先生氣憤的是,物業公司對自身的懲罰上卻多是以萬分之幾的比例計算。
點評:
業主沒有繳納物業費,有可能是忘了或者有物業糾紛的時候,但是物業公司按照3‰的比例收取滯納金顯然是太高了,因為業主晚交物業費對物業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與高額的滯息不符,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物業公司的相關規定是顯失公平的“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物業給業主開罰單
市民黃女士近日反映,她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在簽訂的物業合同中有這樣的附加條款:“小區居民應維護小區內的環境秩序,若出現一樓居民私自“窗改門”,以及違規裝修等行為,物業公司有權對上述情況的居民做出相應的罰款處罰”。黃女士認為,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業主改正,也可以向有關房產部門舉報,至于罰款,黃女士覺得物業公司有借此牟利之嫌。
物業公司對此做出的解釋是,根據以往經驗,單純向擅自“行動”的業主發出責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僅憑一紙空文無濟于事,小區內居民依舊我行我素,在物業合同中加進懲罰條款,就是為了增加對業主的震懾力,至于這筆罰款做何用途,物業公司的這名工作人員表示自己不太清楚。
點評:
業主要將窗戶改成門,只能在有關房產規劃部門的批準下才能進行,如果有業主擅自更改房屋原設計,物業公司應當及時制止,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也只能是報告房產部門,讓執法部門出面解決。
物業公司是無權向業主罰款的,因為罰款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而物業公司不是行政機關,它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利,業主與物業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兩者皆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業主相對于物業公司來說,它是物業管理服務的委托者,物業公司相對業主來說,它只是一個服務于業主的企業,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力,物業公司向業主開罰單是違法行為。宋振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