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認為,華泰新苑業主有權依據有關規定向開發商進行索賠 近日,李滄區華泰新苑業主陳先生(化名)向本報樓宇熱線(88258599、82075047)反映,他購買該小區的商品房,開發商青島華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能在約定日期交房,房產證也延期了近10個月才辦理完畢,耽誤
了他不少時間,而開發商卻沒有任何“說法”,業主對此難以接受。 投訴延期辦證未獲賠償 陳先生稱,前年4月,他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該房屋將于同年底前交付,交房后的180天內,華泰地產應向房地產交易中心遞交辦證資料,以便業主能夠及時取得房產證。盡管合同約定前年底前交房,可華泰地產交付房屋時卻延期了一段時間。 按照合同約定,陳先生購買的房屋應于去年7月取得房產證,但他始終沒有接到辦證通知。去年11月,他才接到辦證通知,并交納了200元的產權代辦服務費。然而直到今年4月,他才拿到了房產證。但華泰地產始終并未向他作出任何解釋,更未提及有關違約金的問題。 隨后,當記者聯系華泰地產時,其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以不知情為由,未作進一步明確解釋。 觀點索要賠償合法 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陳潔律師認為,只要華泰地產存在違約行為,無論延期時間的長短,陳先生都有權向開發商索要違約金。因此,陳先生向華泰地產索要違約金合理合法,如果華泰地產拒絕支付違約金,欒先生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司法部門起訴等多種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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