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曉松
近年來,在國家嚴把土地閘門的高壓態勢下,一些地方和部門以租用農民集體土地為名,規避土地征收、轉用審批程序,擅自將農用地用于非農建設,在“圈地風”之后又刮起了一股“租地風”。
2003年11月,河北省晉州市晉州鎮東關村村民接到村委會通知,根據市政府的城市規劃,需租用村里
土地120畝建綠地廣場,要求在3天內清除土地上的所有附屬物。并且村委會已經簽訂了租地協議。
國土資源部就此事組織專題調研后認定,河北省晉州市政府以租賃為名行征占之實,變相圈占土地、違法用地,是一起典型的“以租代征”違法占地事件。
《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省級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其中征收涉及基本農田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都必須由國務院批準。
于是,一些地方玩起了“以租代征”的把戲。“偷梁換柱”的伎倆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而且愈演愈烈。一些急于上項目、建企業的地方,大量從農民手中集中租用耕地,作為企業建設用地,蓋廠房、添設備等。
“租地風”嚴重違反了國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為,根據法律,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受讓、租用等方式違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用于各類非農建設。“租地風”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首先,“以租代征”擅自突破了建設用地規模,國家對真實狀況無法掌控,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其次,這使有關政府和部門逃避了耕地占補平衡義務,耕地被占用卻得不到及時補充。再次,利用這種規避行為,有關部門會逃避土地出讓金等稅費的繳納,導致國有資產暗中流失。這還埋藏著更深層的社會隱患,由于租地合同在法律上認定為無效,農民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構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