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19日電公安部日前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樣式與舊版有很大不同。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 而原規定有效期限分為一年和二年兩種。《管理辦法》規定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樣式與舊版有很大不同。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
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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