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記者昨日從市安監局獲悉,市安監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4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青島市非煤礦山企業、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辦法》,具體規定了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該辦法規定,地下開采非煤礦山企業按年銷售收入
凈額的3%提取,露天開采非煤礦山企業按年銷售收入凈額的2%提取;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按年銷售收入的1%提取。對不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單位,將依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辦法予以處罰。該《辦法》的實施將加大非煤礦山和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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