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日前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走私“洋垃圾”的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兩公司共被判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2002年11月,楊某以青島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申領了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并于2002年12月31日和2003
年4月28日采用在貨船的上層堆放合格硬質廢塑料作偽裝、下層堆放不合格軟質廢塑料等手段,逃避海關、檢驗檢疫部門監管,先后4次走私進口我國禁止進口的廢塑料。2003年5月,楊某作為法人的青島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日本3家公司合資成立了加工進口廢塑料的青島某化工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楊某任董事長,該公司繼續采用上述手段13次走私進口我國禁止進口的廢物。這些廢物,部分用于生產塑料地磚,部分被倒賣給他人。2004年3月22日,青島海關緝私局接舉報后對此案立案偵查,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和海關關稅部門確認,此案中所扣押的4290余噸廢塑料,均為我國禁止進口的城市垃圾。楊某被抓獲后,對走私日本城市垃圾進境的事實供認不諱。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青島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島某化工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人楊某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其行為構成走私廢物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楊某在接到偵查機關電話后,主動到達指定地點,系自首,依法給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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