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昨日上午,在齊東路擺攤買菜的李先生像往常一樣用白色或紅色的一次性塑料袋為顧客裝菜打包,并順手把一個裝著爛元蔥的塑料袋扔到路邊的垃圾堆上。不過,他不知道的是:如果在明年1月30日之后,再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袋賣菜的話,他將被處以5000元以內的罰款,而他還將因隨手向路邊扔一次性塑
料袋被處以20元以上至50元以下的罰款。記者昨日從市經貿委獲悉,市經貿委、市工商局、市環保局、市建委日前聯合發布《關于禁止使用一次性筷子和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包裝袋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決定在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筷子和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塑料袋,并明確規定自2006年1月30日起,將對生產、銷售、使用這些物品的企業、單位或個人處以“重罰”。《通告》要求,自即日起至2006年1月30日前,全市各餐飲、住宿企業和農貿市場要自查自糾,不再生產銷售或使用上述物品,完成替用品過渡。逾期仍生產一次性塑料餐具或不符合規定的塑料包裝袋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在本市銷售或者經營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塑料包裝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記者劉延青王磊江)
亂扔一次性餐具最高罰200元
依照規定,自2006年1月30日起,對在公共場所亂丟塑料包裝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并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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