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為改革創新立法界定“改革”“創新”范圍明確鼓勵懲罰措施 晚報訊 據人民日報報道,記者昨天獲悉:為從法律上對深圳改革創新工作予以規范、促進和保障,《深圳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近日正式發放到深圳市各機關單位。 該《條例
》將“改革”界定為體制改革,包括經濟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和社會事業改革四個方面;將“創新”分為管理創新、制度創新、服務創新和技術創新四個方面!稐l例》規定,對為改革和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對那些不積極推進改革創新甚至故意阻撓等六種情形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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