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上海9月3日專電 上海銀監局日前明確要求轄內各商業銀行在與信托投資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時,要嚴守商業銀行的“風險邊界”,嚴格規定了“商業銀行不得公開宣傳推介、代理銷售信托產品,不得誤導委托人、代簽信托合同,也不得向信托投資公司提供簽約場所”。 上
海銀監局提出警示:商業銀行在直接面對社會公眾,與信托投資公司進行業務合作的過程中,尤其需要對信托產品的私募性質有著清醒的認識,避免銀行信用被變相導入集合資金信托產品。 記者從上海銀監局獲悉,8月29日,上海銀監局向轄內各商業銀行及信托投資公司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轄內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及商業銀行與信托投資公司業務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對轄內商業銀行與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合作進行了規范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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