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小吳的父親老吳在本市A小區內購得一套房屋,1999年,老吳去世。 老吳去世后,該房屋一直沒有辦理所有權人變更手續,小吳的母親一直居住在這里。 從1997年起,A小區一直由某物業公司負責管理,某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管理委
托合同,物業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而小吳母親從未交過物業費,至今已達8年之久。今年6月,物業公司將小吳告上法院,要求小吳支付物業費。 小吳稱: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人和實際居住人都不是我,物業公司起訴我是錯誤的。 市南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房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義務按照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小吳不是此套住房的所有權人,也不是實際居住人,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因此沒有支付物業費的義務。據此駁回了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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