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青島市安全生產隱患舉報查處獎勵試行辦法》于今日起實施。其中規定,對舉報安全生產隱患的舉報人,將給予最高1萬元的獎勵。 據悉,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受理范圍為: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及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人員、環境、設施、設備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進行審查、驗收而開工建設和投入生產使用的。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行業標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四是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五是其他危及社會、企業生產安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并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辦法》規定,對查證屬實的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由市、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第一舉報人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按照隱患危害程度登記確定:對經市安全生產專家組鑒定為極度危險、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傷亡的安全生產隱患,給予舉報人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獎勵;其他舉報給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獎勵。(張玉曲綿獻紀永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