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呂女士介紹,他們居住的是一座高層樓,最近這兩天她發現在電梯口多了一個用來發布廣告的液晶顯示屏。 這是誰安裝的?呂女士找到業主委員會,得到的答復是“不知道此事”。她又找到廣告主,對方告訴她說和小區物業簽定了合同,并支付了一些費用。“房子屬于業主們自己的,購買房屋時公用面積也交
了錢,在公用部位做廣告獲得的收入,是否應該歸大家暫且不論,但是至少也應該抵除一部分物業費吧。”呂女士這樣認為。 記者就此咨詢了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市的物業管理條例對此沒有相關的規定,新起草的《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改草案》也沒有涉及這方面的內容。 工作人員表示,《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改草案》中特別強調,物業公司若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或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將被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張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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