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共杭州市委關于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的規定(試行)》即將出臺。 根據《規定》,罷免由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并經有關具體負責處理罷免或撤換要求的黨組織調查核實后提起,召開全委會,通過投票表決免去不稱職的委員、常委職務。 &nbs p;“不稱職”表現是: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組織領導能力差,明顯不能勝任現職的;存在以權謀私、不廉潔問題,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缺乏事業心、責任感,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較大損失的;工作實績差,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等。
根據《規定》,罷免由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出,并經有關具體負責處理罷免或撤換要求的黨組織調查核實后提起,召開全委會,通過投票表決免去不稱職的委員、常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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