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葉靜發自宜賓
在昨天上午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順利通過審議。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這是我國首次將性騷擾列入現行法律的框架內。
此前,性騷擾的話題一直受到多方關注,在西安、北京等
地也有因性騷擾問題提起訴訟。然而因為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其正當權益并沒得以維護。即便很少的勝訴案例也是因其他訴訟請求而得以相關支持。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因此明確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將性騷擾寫入法律中,無疑給出了一個積極的信號,可以讓權益受損者擁有法律救濟途徑。”北京大學勞動社會保障法專家葉靜漪教授說。
為了進一步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明確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法律則規定,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葉靜漪教授認為:“但是在這部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是性騷擾。也就是沒有作出一個合理的尺度劃分,而這也是這部法律的最大不足。”
雖然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比利時、西班牙等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性騷擾屬于應予禁止的非法行為。但關于性騷擾的具體界定標準也都各不相同。而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過程中各方專家的認識也各不一致。
“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及時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此問題予以明確。不然,性騷擾這個問題仍然不能得到妥善解決。”葉靜漪教授說。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