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上午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公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2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邀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回答這三部法律有關的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
&nb
sp; 六大變化彰顯人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1986年制定,1987年開始施行,1994年對個別內容做了補充和修改,迄今已經有18年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社會治安的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條例的規定已經不能夠完全適應社會治安管理的需要,也不能完全適應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現行條例加以修改。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現行條例作出了全面的修訂。從條文數量上看,現行條例5章4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6章119條,條文的數量得到了增加。
據安建介紹,修改的主要內容大體有以下6個方面:第一,突出強調社會治安管理必須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這在法律第6條當中專門進行了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
第二,增加規定了應該受到治安處罰的一些行為。社會經濟發展使社會治安有了很大的變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應當處罰的行為有110多種。比如破壞計算機網絡系統,虛擬空間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對過去沒有的這些行為的處罰規定。比如按照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對于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增加了一些處罰的行為。
第三,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最高數額。原來規定罰款的最高數額除“黃、賭、毒”這一類為3000元至5000元外,一般的處罰是200元。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變動,200元顯然起不到懲戒的作用。現在除了對“黃、賭、毒”保留了3000元至5000元處罰外,其他的違法行為,按照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性質,按照500元、1000元處罰。
第四,縮小了治安拘留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原來條例規定治安拘留處罰為1天至15天以下,沒有根據不同的行為,以及不同的違法行為作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考慮到治安拘留的處罰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適用上十分慎重,把治安拘留處罰,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分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處罰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基礎,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程序方面增加了26條,專章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
第六,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尤其是人民警察執法規范的要求。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的一章,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符合中國國情,能夠適應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憲法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
不是“棉花”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如何強化法律責任,加強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和剛性,是這次修改這部法律的重點。這部法律從法律救助、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一系列的措施和角度,強化婦女權益保護的剛性。比如在救助措施的方面就規定,婦女在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法律規定,婦女組織要給予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支持和幫助,婦女組織有權要求和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查處,而且還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體予以揭露和批評。對于經濟困難,確有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該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此外還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為理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可以依法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此外在行政責任方面,強化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的法律責任。法律規定,對于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和控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打擊報復的,要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違法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另外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給予制止或者提供受害婦女必要的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對依法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關于行政處罰,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有一個專條規定,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增加關于性騷擾和家庭暴力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這些規定都可以看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特別強化了對婦女權益保障的剛性規定和婦女自身的法律救濟渠道,這樣就使得這部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公證法:
五大變化完善公證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20年前頒布的公證暫行條例,對于公證制度的恢復和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剛剛通過的公證法,從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公證制度:
一是增加了辦理公證的原則。這就是遵守法律和客觀公正。這兩條原則是公證制度的核心和靈魂。
二是公證機構的性質更清楚、設置更合理。關于公證機構的性質,公證法有三句話,即“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關于公證機構的設置,要便于老百姓,但不以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三是公證員的素質更高,對公證員的要求更規范。公證法規定了公證員的權利,也規定了公證員的義務,并規定了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
四是公證的效力更明確。
五是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監管更有力。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加上公證協會的行業自律,公證法從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公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