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宋先生和妻子小敏離婚,8歲的女兒琳琳由宋先生撫養。 2003年底,宋先生再婚,女兒琳琳一直與繼母不和。從去年起,宋先生又一直在國外工作。父親長期在外,與繼母關系又不好,琳琳想回到生母小敏身邊生活,小敏同意,可宋先生一直反對。 &nb
sp;小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琳琳的撫養權由宋先生變更給自己。 經過市南法院調解,宋先生同意變更撫養關系,并每月負擔琳琳撫育費300元。 (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時,無論孩子的撫養權屬于誰,若以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都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選擇某一方共同生活。 琳琳現在已12歲,有自己的判斷能力。只要小敏有撫養能力,法院就會根據琳琳的選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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