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華友 通訊員 葉興旺 吳恩)
在福清某賓館,一名17歲女孩被網友及一名男子輪奸。前日,福清警方先后將兩嫌疑人抓獲,兩男子竟稱,他們事后給受害人28元錢,屬于色情交易,不是強奸。
8月22日凌晨3時許,這名女孩到福清城關刑偵中隊報案稱,21日晚9時左右,她接到一個男網友電話相約,到福
清融城一KTV與他會面,玩到22日零時許,女孩執意要離開,男網友便與另一男子以有車相送為由,將女孩誘騙至福清融城某賓館房間內,不顧女孩反抗,采取毆打、逼迫方式將女孩輪奸。之后男網友丟下28元“路費”供女孩回家,然后離開賓館。
女孩告訴警方,她除了知道網友外號、兩人說福清話的信息外,對兩人其他情況一概不知。警方隨后展開調查,23日17時在該賓館門口將一名嫌犯抓獲。20時許,另一名嫌疑人在融城一拂街落網。
初步審訊,兩名嫌疑人很快就向警方交代了以誘騙、暴力脅迫女網友發生性關系的事實。目前,他們因涉嫌強奸被拘留。
給錢了能算強奸?在這起案件中,兩疑犯始終認為給受害人28元錢,屬于色情交易,不能以強奸論處。
對此,福建信得律師事務所鄭寶勝律師說,我國法律規定,違背受害女性意志,使用欺騙、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就已經構成強奸。兩人一起作案,已經構成輪奸。這兩名犯罪與受害者之間并不存在色情交易,28元錢不能說明任何問題,更何況受害者是一名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