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又作重要修改公安詢問時限恢復為24小時 據新華社電 就公安機關對傳喚人詢問的時間問題,二次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曾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小時,第三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又恢復為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即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未成年人初“
犯”不予行拘 為體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冒充記者教授行騙將受罰
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對冒充醫師、記者、教授等行騙的行為,將給予處罰。
公安部提出,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將這類危害社會穩定的非法活動制止在萌芽狀態。
被罰人無固定住所警察可當場罰款
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對于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的受罰人,由于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很難執行,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黑客制作病毒將要受到處罰
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對破壞互聯網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將視其情節輕重,處五日以下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