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再次提交審議的公司法亮點頗多,尤其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環境、規范大股東行為、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等老問題上,此次公司法修訂草案新增了更加明確可行的條文。 持股10%可解散公司
新條文規定: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監督公司擔保新條文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的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中介“造假”將賠償新條文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公司”門檻降新條文規定: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為500萬元。而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從現行規定的10萬元降低為3萬元。
設立獨立董事新條文規定: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不分紅可能被起訴新條文規定: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大股東不能逃避債務新條文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也要公私分明專家提出,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嚴格分離。因此新條文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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