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科技公司與某法律服務所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約定該法律服務所代理其與某電子公司的訴訟活動,并向法律服務所繳納了1萬元的代理費。后因對該法律服務所的服務不滿意,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法律服務所退還代理費9500元。但法律服務所認為:服務所工作人員已參與了當事人的訴訟活
動,不能退還代理費,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科技公司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案件受理后,青島仲裁委員會辦案人員召集雙方當事人,耐心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主持雙方交換了證據,促使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和解協議:法律服務所同意退還給該科技公司5000元,科技公司撤回仲裁請求。次日,雙方當事人就在仲裁辦案人員主持下,自動履行了該和解協議。 按照《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本案中,仲裁辦案人員充分運用協商調解和解的手段,顯現出仲裁法律手段的親和力和靈活性,使得糾紛順利解決。高青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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