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公安部了解到,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開始正式實施。此舉標志著公安信訪工作開始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近一段時期以來公安開門大接訪中提出的“人人受到公安局長接待”的模式已然寫入規定,成為一種制度確定下來。《規定》共分七章47條。整個規定體現了四個原則,
即暢通信訪渠道,創新工作機制,強化工作責任,維護信訪秩序。 建立局長接待日制 在《規定》中有明確的條文指出,公安機關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公安機關不僅尊重保障群眾的權益,還要方便群眾來信來訪,不僅可以到派出機構信訪,還可到縣、市、省公安機關信訪,不僅可以找公安信訪部門,還可以找局長。市(地)縣公安局今后要建立局長接待日制度,直接處理信訪問題。 各環節須書面答復 《規定》創新工作機制,比過去的《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更加完善規范。將上一級公安機關復核終結的信訪規章增加為“三級終結”,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通過開放式的聽證程序對重大疑難事項進行解決。而且將接訪與受理從口頭答復變為書面答復,規定每個環節都必須用書面文字告知信訪人,并作為程序性的規定固定下來。 瀆職等要追究責任 《規定》還將強化工作責任,建立問責機制。公安機關過去由于責任不明確,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夠,以致在信訪工作中造成上推下卸、互不負責的現象。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瀆職、失職行為,要追究責任。 作風粗暴將被處分 《規定》還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信訪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信訪人,或者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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