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7歲的小女孩欒某跟隨父母到超市,卻被自動扶梯擠斷腳趾,欒某起訴索賠3萬多元(包括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近日,李滄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小欒的家長和超市各承擔40%和60%的責任。
2003年10月3日上午,7歲的欒某和父母及姐姐到李滄區一家大型超市
買書,超市扶梯接頭處有一大裂縫,小欒一不留神將腳掉進裂縫,導致右小趾趾骨骨折,右足背皮膚裂傷。庭審中,小欒的母親描述了這次事故給女兒帶來的傷害,她說小欒出院后再也不敢乘坐電梯。
超市的監控錄像沒有拍到小欒受傷時的情景,工作人員解釋,當天小欒在電梯上逆向玩耍,工作人員出面制止,可調皮的孩子離開一會又轉回到電梯上,小欒沿著下行的扶梯往上爬,她的姐姐拽著小欒往下拉,導致她在電梯上摔倒被擠傷,并且當時兩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在現場。超市認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超市作為經營者,對進入其經營場所的消費者負有人身安全的保障義務,小欒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父母應對她負有監護的職責,保護原告的人身安全。因此事故中小欒父母應承擔四成的次要責任,超市承擔六成的主要責任。最終,法院沒有支持精神賠償一項,根據實際損失,小欒獲得了7千余元的賠償。(趙黎韓繼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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