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主體】為避免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老鄉法官”對“老鄉疑犯”進行照顧等不公平行為,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河南省率先實施了審案“避籍制度”,該制度規定:全市法院系統審判人員,不得參與自己籍貫地各類案件的審理(8月17日《大河報》)。 顯然,這是一個看上
去很美的規定。可惜的是,只要稍加品味,其“多余性”、“無用性”乃至“作秀性”便紛紛從美麗的外表中滲透了出來。 判斷司法人員是否應當回避,應該以“關系”是否“特殊”到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為標準。筆者以為,同鄉關系不應屬于此種“特殊關系”之列。按照焦作法院的規定,“避籍”制度在中院避到縣(區),在基層法院避到鄉(辦事處)。可是,“焦作法官”對“焦作疑犯”,“河南法官”對“河南疑犯”,難道就不叫“老鄉”,就不需要“避籍”了嗎?而同為中華民族的“血肉同胞”是否也應當回避呢?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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