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訊(記者 董震 通訊員 金威 向東 金峰) 一位駕車人在危險路段行駛時墜溝死亡,因沒有在該危險路段設置警示標志,日照市東港區法院認為公路管理部門存在管理瑕疵,于5日判決賠償死者家屬6萬余元。
2005年4月24日晚,日照市的康某酒后騎著摩托車沿當地一公路回家,由于所行的路段前方由四
車道改為三車道,康某駕車直行時駛出了路面,墜入路旁排水溝內,當場死亡?的臣覍僬J為,事故發生地段由四車道改為三車道,而公路管理部門卻沒有在該處危險路段設置警示標志,對康某的死亡應予賠償。而公路管理部門認為事故責任在于康某自己,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被告未在事故發生地點四車道改為三車道處設置警示標志,且排水溝的水泥構筑石塊出現位移,沒能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而康某酒后駕駛,沒有戴安全頭盔,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死者家屬6萬余元。雙方對此判決結果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目前,公路管理部門已在事故發生處設置了警示標志,并對排水溝內構筑石塊移位情況進行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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