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就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答記者問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制訂和公布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以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隨意性較大等突出問題。記者12日就這一工作涉及的相關問題采
訪了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 問:什么是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
答: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是計算征地補償費用的主要依據。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并測算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
問: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對現行法律的補充和完善,主要目的是解決當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隨意性較大、同地不同價等突出問題。
舊的征地補償辦法以具體地塊的平均畝產值倍數來計算補償費用,不僅使補償費用偏低,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補償的隨意性也較大。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綜合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等級、區位等多種因素,計算征地補償費用更加精確、科學和合理,有利于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問: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測算的指導原則是什么?
答: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指導原則主要有四個:一是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原則,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體現長遠生計和未來發展的需要。二是同地同價原則,相鄰區域的征地項目,征地補償標準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異。三是協調平衡原則,在同一個區域,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確定的補償標準與區片綜合地價應相銜接;新標準應與原征地補償標準相銜接,不得低于當地原征地補償標準。四是公開聽證原則,征地區片價要依法組織聽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問: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是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還是區片綜合地價,應該如何選擇?
答:由于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與現行法律銜接得比較緊,應該說適宜性比較強,各地都可以實行。制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受經濟發展水平、城鎮社會保障水平、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進展情況等因素限制,目前還難以在全國全面推行,比較適宜于大中城市建設用地范圍。
根據以上考慮,國土資源部規定,東部地區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制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西部地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也應積極推進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工作;其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但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進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
問: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如何確定?與過去的征地補償標準如何銜接?
答: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可采用農地價格因素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較法和年產值倍數法等進行測算,各地也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采用其他合適的方法進行測算。鑒于單一用一種測算方法有其局限性,為了使征地補償標準科學合理,國土資源部提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要采用多種方法合理測算,在兩種或三種方法測算結果的基礎上綜合平衡確定。
為避免引發社會矛盾,測算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還要注意對過去依法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尤其是對1999年至2004年間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認真分析和借鑒,做到新老標準合理銜接,平穩過渡,防止大起大落;同時要不斷關注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總結和完善。
新華社記者張曉松(據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